受理审核登记的药品必须是第二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国药监安[2001]254号)中的品种。对其药品说明书的审核必须在已公布的非处方药品说明书基础上,按照本通知附件3的规定执行。在已公布的第二批非处方药品说明书(国药监注[2001]563号、国药监注[2002]34号)中,凡说明书项下标题与《
药品管理法》表述不一致的,审核登记过程中予以纠正。《登记证书》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本通知附件2的样式采用A4纸大小统一印制。
(三)药品生产企业取得《登记证书》后,即可按照核准的药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的内容要求组织生产。自2003年6月1日起,凡列入《第二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药品必须按照审核登记后的药品说明书、标签、包装的要求组织生产,2003年6月1日前已生产的药品(以产品批号为准)可以继续在有效期内销售。
未取得《登记证书》的,禁止自行使用非处方药品说明书和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只能作非处方药品的品种,未在2002年12月31日内申请审核登记的,自2003年2月1日起停止生产,直至取得《登记证书》后才可以恢复生产。
(四)既可作处方药品又可作非处方药品(“双跨”)的品种可申请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同时,使用原药品说明书、标签、包装的,仍可以作为处方药品;未申请审核登记的,按原批准药品说明书生产和使用,只能作为处方药品。《第二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中“双跨”品种名单详见附件4。
(五)《登记证书》右上方编号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编序时应续接第一批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的流水号。编号方法与《
关于对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药品进行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425号)中规定相同。
《登记证书》编号中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详见附件5)执行。
(六)第二批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和管理系统软件(光盘)随文件下发。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使用时,如有问题,请按光盘上提供的电话或网站进行联系。系统软件使用说明详见附件6。
(七)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完成第二批非处方药品的审核登记工作,并于2003年2月28日前将审核登记工作情况和辖区内审核通过的非处方药品《登记证书》软盘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登记证书》并附说明书、标签、包装(设计稿)和《登记证书》软盘报送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
二、有关要求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