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31日)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第二批非处方药品进行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2]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第二批非处方药进行审核登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核登记工作程序和说明
(一)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商)根据《
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应向企业注册地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下述材料:
1.《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申请表》(附件1,下称《申请表》);
2.药品生产批件(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非处方药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样本(设计稿);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报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单面打印。
(二)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商)的申请登记核准工作。审核工作要遵守《
药品管理法》和《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按照《
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国药监注[2001]482号)、《
关于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399号)、《
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药监注[2002]32号)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对核准通过的药品,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附件2,下称《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