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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二批非处方药品进行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31日)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第二批非处方药品进行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2]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第二批非处方药进行审核登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核登记工作程序和说明
  (一)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商)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应向企业注册地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下述材料:
  1.《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申请表》(附件1,下称《申请表》);
  2.药品生产批件(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非处方药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样本(设计稿);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报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单面打印。
  (二)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商)的申请登记核准工作。审核工作要遵守《药品管理法》和《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按照《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国药监注[2001]482号)、《关于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399号)、《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药监注[2002]32号)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对核准通过的药品,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附件2,下称《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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