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北京市
销售电价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通知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 计价格[2002]714号)
北京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适当调整我市销售电价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请示》(京价商字[2002]15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你市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同意你市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4元(含三峡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二、为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和解决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的还本付息问题,将北京市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9分钱。各类用户的具体销售价格(含三峡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见附表,1999年我委印发的《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销售电价表》(计价格[1999]2239号)同时废止。
三、以上电价自2002年5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电价调整对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影响,请你市采取有关措施妥善解决。
附表:一、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销售电价表
二、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趸售电价表
三、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四、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峰谷分时趸售电价表
五、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
六、北京经济开发区电价表
附表一: 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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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电分类 │ 电度电价 │ 基本电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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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满 │1-10 │35-110│110K │220KV及 │最大需│变压器┃
┃ │1KV │KV │KV │V │以上 │量 │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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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元/千 │元/千 ┃
┃ │ │ │ │ │ │瓦/月 │伏安/ ┃
┃ │ │ │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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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生活电价 │0.44 │0.43 │0.4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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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627 │0.617 │0.61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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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电价 │0.633 │0.623 │0.62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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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56 │0.55 │0.5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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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工业电价 │ │0.423 │0.408 │0.398 │0.393 │22.5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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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电石、电解烧碱、合成 │ │0.413 │0.398 │0.388 │0.383 │22.5 │15 ┃
┃氨、电炉黄磷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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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化肥 │ │0.28 │0.272 │0.266 │0.261 │18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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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农业生产电价 │0.48 │0.47 │0.4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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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 │0.293 │0.29 │0.28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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