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
 (2002年1月2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法发[1999]28号)、《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法发[2001]l5号)、《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是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的需要,为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审判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工作质量而建设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利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建设计算机局域网和广域网,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辅助管理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建设。
  第三条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要坚持为人民法院二十一世纪“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管理服务的宗旨,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先进管理手段,逐步实现人民法院办公、办案和其他管理工作现代化。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信息中心和网络管理中心,各高级人民法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信息中心和网络管理中心,各中级人民法院为市(地区、自治州)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信息中心和网络管理中心,各基层人民法院为法院网络系统的基层用户单位。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设单独的计算机局域网和联通各派出人民法庭的计算机广域网。为保证网络畅通,实行有效的网络管理,并方便技术人员培训,网络设备和系统数据库必须遵照《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法[1996]54号)文件要求的统一技术标准。
  第五条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计算机等现代科学技术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的实际运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克服重视建设,轻视应用,忽视管理的倾向,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系统应用,发挥系统效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