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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第111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2〕4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对已注销的单位原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追诉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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