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
《中国银行国内结算业务现场检查制度》的通知
(2000年4月20日 中银结[200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加强对全辖国内结算业务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健全我行国内结算管理制度,总行特制定《中国银行国内结算业务现场检查制度》,现发送各行,请遵照执行。
根据本制度第三部分的要求,各行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对辖内分支行的现场检查制度,并于5月13日前上报总行。
本制度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国内结算业务现场检查制度
为加强对全辖国内结算业务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健全我行国内结算业务管理制度,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内支付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银行国内结算业务现场检查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国内结算各业务品种。
根据分级管理、下查一级的原则,总行负责对直属分行进行现场检查,各直属分行负责对其辖内的二级分行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分为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两部分。
第一部分 总行对直属分行的常规现场检查
一、检查对象
常规现场检查对象一般限于直属分行本部。同时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在对直属分行的检查过程中增加对二级分行的抽查,考核其直属分行对总行现场检查规则的落实情况。在后者情况下,有关直属分行应派相关人员参加检查组。
二、检查周期
根据直属分行的国内结算业务情况,总行选择部分直属分行进行现场检查。对直属分行的检查覆盖率为每年33%,每3年全部检查一遍。对每一家直属分行每3年检查一次。
三、检查时间
总行对每一家直属分行的现场检查,根据国内结算种类及业务量,时间一般应控制在1周以内,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
四、检查组的构成
国内结算业务检查组由3~5人组成,由总行人员带队,从辖内分行抽调熟悉国内结算业务、工作态度积极、作风严谨、有较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各直属分行应积极配合,选派符合要求的人员参加检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