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现场检查制度》的通知

第二部分 总行对辖内分支行的专项现场检查



  为配合金融外汇监管机关、纪检、稽核机关和国家其他有关单位以及中国银行总行有关部门的检查要求或其他临时需要,中国银行总行结算业务部将适时派出专项检查组前往辖内有关分支行进行专项检查。如检查对象为辖内二级分行,有关直属分行应派相关人员参加检查组。
  一、检查的时间
  专项检查的时间根据专项检查需求和有关部门要求临时确定。
  二、检查组的构成
  国际结算业务检查组将根据专项检查目的及要求组建(不少于三人),由总行人员带队,从辖内抽调熟悉国际结算业务、熟悉有关政策、法规、有较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各直属分行应积极配合,并根据总行要求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检查组。
  三、检查的前期准备
  1.根据总行计划,确定检查对象和具体的检查时间。
  2.确定参加检查组的人员,要求该检查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检查工作任务。
  3.制定检查方案。
  (1)原则:以总行掌握的被检查分行的具体资料和情况为基础,根据专项检查的目的和要求,依据该检查内容所涉及到的相关法规、制度和文件进行检查。
  (2)检查内容根据专项检查的不同目的确定。
  (3)事先通知被检查分支行本次检查的时间、内容,要求其协助并积极配合总行国际结算业务检查组完成各项检查工作(如有特殊要求,此条将不适用)。
  四、检查的现场实施
  总行国际结算业务检查组将根据检查方案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被检查分支行的协助和配合下展开现场检查工作。
  五、检查的报告制度
  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应在被检查地形成现场检查报告,并经被检查行主要负责人确认。检查组只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真实的陈述,不提处理意见。现场检查报告形成后,不得随意更改,被检查行如对列示问题持不同意见,可以进行书面说明。总行结算业务部将根据检查组及被检查行的书面意见,形成正式检查报告,并反馈被检查行。
  六、检查报告的内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