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总行计划,确定检查对象和具体的检查时间。
2.确定参加检查组的人员,要求该检查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检查工作任务。
3.制定检查方案。
(1)原则:以总行掌握的被检查分行的具体资料和情况为基础,以总行制定的《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保函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为依据,对被检查分行的国际结算业务进行例行检查。
(2)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分行的内部管理(业务权限的授权制度、内控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建立)、业务操作规范性、贸易融资业务运作、垫款清理、统计报告制度执行以及辖内业务管理等几个方面的执行和管理情况。
4.事先通知被检查分行本次检查的时间,要求其协助并积极配合总行国际结算业务检查组完成各项常规检查工作。
六、检查的现场实施
总行国际结算业务检查组将根据《常规性检查细则》,在被检查直属分行的协助和配合下展开现场检查工作。
七、检查的报告制度
检查组检查结束后,应在被检查地形成现场检查报告,并经被检查行结算业务处主要负责人确认。检查组只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真实的陈述,不提处理意见。现场检查报告形成后,不得随意更改,被检查行如对列示问题持不同意见,可以进行书面说明。总行结算业务部将根据检查组及被检查行的书面意见,形成正式检查报告,并反馈被检查行。
八、检查报告的内容
检查报告的内容应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检查目的、范围与检查组概况;
2.被检查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检查行的经营情况、主要业务的基本情况及内部控制状况;
3.发现问题及结论。包括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总体评价以及重要的综合性建议;
4.业务检查情况详述。参考格式如下:
(1)主要问题及性质
(2)风险分析
(3)检查建议
九、被检查行的意见反馈
针对总行结算业务部对被检查分行的正式现场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以及相应的改进建议和措施,被检查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且以行发文的形式上报总行结算业务部备案。结算业务部将报稽核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