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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人民币资金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一级分行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总行申请授权,不得以口头、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申请授权。在紧急情况下,正式文件的传真件可视为总行授权的临时依据,但分行发送传真后,应将原件迅速寄往总行。
 第二十条 授权的申请。一级分行的授权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理由,包括业务发展情况、现有授权执行情况、当地同业的授权情况等;
  (二)申请授权的种类、品种、对象、额度、期限等;
  (三)附件,总行金融机构部下达的对有关金融机构的授信文件以及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建立隔夜拆借系统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总行以书面形式下达授权,包括行发文、部发文和资金部负责人签发的传真文件。
 第二十二条 总行未下达授权文件即表明分行的授权申请未获批准,总行不再另文通知。

      第五章 授权的生效、调整、收回与撤销

 第二十三条 如总行下达的授权文件未注明授权期限或一次性授权,则该项授权在总行未明文调整、收回和撤销前,始终有效。
 第二十四条 如授权文件未明确授权生效日期,则发文之日即为生效日期。
 第二十五条 总行根据需要对授权内容进行调整、收回或撤销。

         第六章 转授权

 第二十六条 未经总行同意,一级分行不得将总行下达的人民币资金业务授权对下级行转授权。
 第二十七条 一级分行申请对下级行转授权的前提条件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辖内人民币资金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总行批准一级分行转授权的首要前提是:同意并批准一级分行制定的辖内授权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一级分行申请转授权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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