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专门说明,本办法所称授权均指被动式授权。
第八条 授权仅限于在本辖内使用,严禁跨地区使用授权。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境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授权内容
第十条 授权内容包括人民币资金业务的品种、期限、对象、额度和利率范围等。
第十一条 列入授权范围的业务为:
(一)人民币资金拆借业务,包括拆入和拆出业务。
(二)债权回购业务,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业务。
(三)其他短期对外融资业务。
第十二条 总行根据需要对业务授权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一级分行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不能办理在授权范围内但总行未授权的业务。
第三章 授权种类
第十四条 按照授权额度划分,总行对分行的授权有以下四种:
(一)总额度授权,指总行对一级分行下达某项业务的总授权额度。在总授权额度中,不同客户的授权额度可以相互调剂。
(二)单项业务授权额度,指总行对一级分行与特定客户进行交易所确定的授权额度。
(三)一次性授权额度,指总行对一级分行单笔交易确定的授权额度。
(四)备用授权额度,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对外支付的隔夜资金拆入权。该项授权不确定具体额度,分行根据需要先使用,随后向总行报备。
第十五条 总行根据需要对一级分行下达不同种类的授权额度。
第十六条 总额度授权只适用于实力雄厚、信誉可靠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备用授权额度只有在受客观条件制约,总行调拨资金不能及时到账时才能使用。
第四章 授权程序
第十八条 总行根据一级分行的申请下达授权。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下达主动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