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级分行对下属地市分行转授权;
(三)地市分行对县级机构再转授权。
第四条 总行资金部代表总行行使管理全辖人民币资金业务的职能,并代表总行对分行经营人民币资金业务的权限进行授权。
第五条 授权管理应与我行人民币资金管理体制和业务发展需要相适用,下达授权主要考虑业务发展需要、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完善风险监控措施三项主要因素。应坚持适度授权、促进发展、及时监控、内外平衡的授权管理方针。
(一)适度授权:指总行下达授权应综合考虑上述三项主要因素,授权额度和范围与分行实际经营状况相适应,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既满足分行业务发展和风险监控的需要,又要避免过多占用额度的现象。
(二)促进发展:授权的最终目的是在风险得到有效监控的前提下,尽快地促进业务发展,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授权不应当制约业务的正常发展。
(三)及时监控:下达授权意味着下放一部分风险监控权,总行应对分行授权执行情况及时检查,评估授权对分行业务拓展的影响以及风险监控的情况。
(四)内外平衡:总行下达授权不但要根据我行内部管理的需要,而且要考虑同业竞争对授权的影响。总行对一级分行的授权不应低于当地同业的平均水平。
第六条 总行对一级分行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限授权。授权必须限制在法定的经营范围和管理权限之内,严禁违法或超越权限进行授权或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全行人民币资金拆入、拆出额度必须控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比例范围内。
(二)区别授权。总行应考虑以下因素对一级分行实行区别授权:
1.地区现有经济水平、经营环境、发展前景、分行现有业务规模、将来发展需要;
2.地区金融监管能力,分行风险控制能力、经营管理水平;
3.分行经营管理业绩;
4.分行对总行授权的执行状况;
5.同业竞争的程度。
(三)视情调整。总行应根据前款所列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授权。总行保留随时调整或终止对分行授权的权利。
(四)责任追究。总行在对分行授权的同时亦明确其责任,如分行违反授权管理规定,总行将追究分行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被动式授权与主动式授权。被动式授权指总行根据分行申请下达的授权。主动式授权指不以分行申请为根据下达的授权。二者区别在于:被动式授权仅约束分行可以从事的行为但不强制分行必须从事这一行为。分行可以选择使用或不使用这一授权;主动式授权是命令式授权,授权一旦下达,分行必须使用和执行这一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