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
《中国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8月31日 中银资[2000]61号)
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分行:
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票据市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银行间的票据转贴现业务越来越受到各商业银行的重视。为了保证我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的健康开展,防范经营风险,总行决定,授权你行为票据转贴现业务试点行,开办转贴现业务。同时将《中国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你行,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在试点期间,你行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努力地开拓业务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并于今年12月底前写出试点情况总结,上报总行资金部。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转贴现业务的开展,规范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操作手册》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同城或异地的另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其他银行持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业务,本行持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转贴现业务。
第二章 转贴现业务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我行原则上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贴现业务。
第五条 分行开办转贴现业务需向总行资金部申请,总行同意后方可开办。
第六条 在转贴现业务中,我行原则上仅办理转入业务,办理转贴现业务引起的资金短缺,可通过办理再贴现业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