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7月13日 中银资[20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近年来,人民银行为了促进票据市场的发展,实行了积极、宽松的再贴现政策。各行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大力开展再贴现业务,使其成为我行的重要融资渠道,以不断降低融资成本,改善资产结构。
现将《中国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各行,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关于转贴现业务有关管理规定,不久也将下发各分行。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行再贴现业务(以下简称再贴现)的开展,控制经营风险,保证此项业务的健康发展,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操作手册》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的票据转让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再贴现业务。
第四条 再贴现属于融资业务,总行资金部负责此项业务的管理工作。各级分行的资金业务部门为再贴现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根据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规定,具体办理再贴现业务。票据贴现、清算、会计、营业等部门为再贴现业务的协助部门。
第五条 申请再贴现的票据为符合人民银行再贴现规定、本行已办理贴现的商业汇票。票据贴现部门应向资金业务部门提供用于再贴现的已贴现票据及有关单证,并对上述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 各行资金业务部门应与票据贴现部门相互勾通,协调工作,使贴现部门办理的贴现票据符合人民银行再贴现规定,为开展再贴现业务提供票据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