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核准中国银行开办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批复》的通知
(2000年6月2日 中银资[200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关于我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总行近日接人民银行批复,同意将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统一纳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范围。人民银行在批复中明确了我行分支机构办理此项业务的手续。现将人民银行的批复转发全辖,请各行认真学习,对照自身情况,按文件精神办理。同时,总行提出以下要求:
一、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一律纳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统一管理。原则上各级行凡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中具备了代客外汇买卖内容的均可申请开办此项业务。
二、对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采取总行授权、逐级管理的方式。未开办该业务的省级行需向总行提出申请,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办理;各省级行负责对辖内行进行审批。
三、各省级行对辖内行开办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应因地制宜、严格把关,要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包括审批、监督、检查及指导。开展个人实盘业务的重点应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及居民外汇存款集中地区,不能一拥而上,盲目扩张。
四、各级行的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在获上级行批准后,除按规定向人民银行备案外,还应向总行备案。
特此通知。
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
中国银行开办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批复
(2000年5月24日 银复[2000]92号)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我行申办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手续的请示》(中银资〔2000〕2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你行开办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不再另行下达批复文件,同意将其统一纳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范围。
二、请你行进一步完善有关此项业务的管理办法,并定期对授权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三、你行申请或已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需持本批复及你行的授权文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