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分行委托境内分行办理的信用证、托收、汇款业务的笔数、金额、业务量占比等(见附件2)。
2.境外分行委托境内分行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品种,包括信用证通知、议付、贴现、代收、汇款解付及咨询等(见附件2)。
3.境内分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是否规范、收费是否合理、有无业务延误和违反国际惯例的纠纷等(见附件2)。
(四)互委国际结算业务的考核奖惩
1.对每年委托境外分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量前10名的境内分行,境外两家分行将为其提供各1人次30天的跟班实习和培训。
2.对每年委托境外分行办理信用证通知并限制在境外分行议付的信用证业务量与该分行前往香港、新加坡地区信用证业务量占比前5名的分行,境外两家分行将为其提供各1人次为期30天的跟班实习和培训。
对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分行,培训名额不重复计算。
3.给香港分行国际结算业务量每达到3000万美元,新加坡分行结算业务量每达到1000万美元的分行,境外两分行将为该分行提供1人次30天或2人次15天的实习和培训。
4.给香港分行国际结算业务量达到5000万美元、新加坡分行业务量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分行,境外分行将与境内分行进行手续费分成,该分成可用于境内分行的培训。
5.对上述实习和培训的费用,境外分行负担培训费和住宿费,境内分行负担往返交通费等。
6.上述所指业务量从2000年1月1日起计算,以总行国际结算业务统计数据和各行上报的附表为准。
7.境内分行对境外分行的服务质量、费用、效率等投诉,经查确属境外分行责任的,总行将给予其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境外分行无理迟付或拒付的,总行将直接从其账户扣款偿付境内分行。
8.对不按国际惯例办理业务、业务质量差的境内分行,总行将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对无理迟付款或拒付的,总行将直接从其账户中扣款偿付境外分行。
六、互委国际结算业务的管理
(一)境外分行须向境内分行提供服务指南、联系人地址、电话,以提高互委业务的效率。
(二)境外分行有责任帮助总、分行处理香港、新加坡地区的业务纠纷,包括聘请律师、制定方案并代理总行进行诉讼等。
(三)境内外分行应于每季后10日内按所附业务统计表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送互委国际结算业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