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境内分行委托境外分行办理跟单托收业务
1.对于付款人在香港或新加坡、而委托人没有指定代收行的跟单托收业务,境内分行应指定香港分行或新加坡分行为代收行或提示行。
2.对于付款人在香港或新加坡、而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的跟单托收业务,境内分行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应指定香港分行或新加坡分行为提示行。
(四)境内分行委托境外分行办理付款地为香港、新加坡的光票托收业务,按总行有关规定办理。
(五)境内分行委托境外分行办理汇款业务
境内分行往香港、新加坡地区的汇款业务(包括电汇、信汇和票汇),应指定两家境外分行为汇款的付款行或解付行。
(六)境外分行委托境内分行办理信用证业务
1.对于申请人未指定通知行、议付行的信用证,境外分行应指定境内分行为通知行和议付行。
2.对于申请人已指定通知行、议付行的信用证,境外分行应指定境内分行为交单行或再议付行。
(七)境外分行委托境内分行办理跟单代收业务
1.客户未指定代收行的,应指定境内分行为代收行。
2.客户已指定代收行的,应指定境内分行为交单行。
(八)境外分行委托境内分行办理汇款业务
境外分行往境内的电汇、信汇、票汇,原则上应指定境内分行为解付行。
(九)境内外分行在互委咨询业务时,应向对方及时提供客户真实、可靠的信息。
四、互委国际结算业务的清算
在境外分行开有账户的境内分行,可授权境外分行直接借记或贷记该分行账户,无账户的分行可通过总行清算中心划付或收汇。
五、互委国际结算业务的考核
(一)总行每季对境内外分行互委国际结算业务的业务量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二)对境内分行委托境外分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考核
1.境内分行委托境外分行办理的信用证、托收、汇款业务的笔数、金额、业务占比等(见附件1)。
2.境内分行委托境外分行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品种,包括信用证通知、议付、贴现、跟单托收、汇款解付、咨询等(见附件1)。
3.委托境外分行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质量情况,包括操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是否经常迟付款等(见附件1)。
(三)对境外分行委托境内分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