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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外分行互委国际结算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外
 分行互委国际结算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年5月8日 农银发[20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香港、新加坡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境内外分行的业务合作,发挥境内外分行联动优势,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外分行互委国际结算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各行可结合当地业务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实施措施,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按所附表格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外分行互委国际结算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境内外分行的业务合作,充分发挥境内外分行联动优势,规范业务操作,降低业务成本,现就境内外分行互委国际结算业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可互委国际结算业务的分行
  凡是经总行和人民银行批准可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并已载入总行签字样本的分支行均可委托我行香港分行和新加坡分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并可办理上述两家境外分行的来委业务。具体业务操作按总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互委国际结算业务的范围
  境内外分行可互委办理信用证、跟单托收、光票托收、汇款和咨询等国际结算业务。
  三、互委国际结算业务的办理
  (一)境内分行应向总行国际业务部申请与境外分行建立协议行关系,并交换控制文件。
  (二)境内分行委托境外分行办理信用证业务
  1.对于受益人在香港或新加坡,开证申请人又没有指定通知行和议付行的信用证,境内分行应严格选择我行香港分行或新加坡分行作为通知行,并尽可能限制在上述两家分行议付。
  2.对于受益人在香港或新加坡,而开证申请人指定的通知行和议付行非我行代理行的信用证,境内分行应指定我行香港分行或新加坡分行为信用证转通知行,在香港分行有账户的分行还应将香港分行指定为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
  3.对于受益人在东南亚等国(如斯里兰卡、印度、巴林、孟加拉、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越南、泰国等),而申请人没有指定通知行和议付行的信用证,境内分行应指定新加坡分行作为信用证的转通知行,并限制在上述两家分行办理交单或议付。在新加坡分行有账户的,还可指定新加坡分行为付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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