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客户部对不良贷款要逐笔登记,建立台账,落实管理清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行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辖内资产质量及不良贷款认定情况进行定期抽查或不定期检查,定期抽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良贷款真实性。正常贷款中是否隐藏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科目中是否有正常贷款;新增不良贷款是否经过有权部门认定,经认定审批后,是否按审批要求实事求是反映。
(二)有无授意下级行人为调整分类结果。
(三)有无违反不良贷款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认定审批权限等违规认定不良贷款的行为。
(四)对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处理,处理的真实性,有无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现象。
(五)不良贷款备案制执行的严肃性,对需要上报备案的材料是否按规定上报。
(六)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及清收盘活措施是否落实,成效如何。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在认定过程中,发现由主观因素造成的不良贷款,要按照下列规定,由资产风险监管部门建议有权部门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贷款不良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职、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贷款损失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二)违反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造成不良贷款的,对其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三)违反贷款投向要求,向禁止发放的行业和企业发放贷款或向上级行限制发放的企业发放增量贷款造成不良贷款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四)对人为因素造成贷款凭证短缺、要素不全、合同无效、保全措施不力造成不良贷款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五)对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及管理和到期催收工作中违反贷款规章制度造成不良贷款的,对主责任人按《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给予处罚。其他责任人按《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