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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根据本办法,依据责任事实,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可进行实地核查。
  (三)认定审批。审查结束后,要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认定审批呆滞、次级或可疑贷款,要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评价办法》得出的评价结果,实行分类授权:
  1.信贷资产风险较低行的审批权限分别为:县级行为单笔300万元(含)以下,没有贷款审批权的县级行没有认定审批权;二级分行(中心支行)为单笔800万元(含)以下;一级分行为单笔5000万元(含)以下;
  2.信贷资产风险较高行的审批权限分别为:县级行为单笔100万元(含)以下,没有贷款审批权的县级行没有认定审批权;二级分行(中心支行)为单笔500万元(含)以下;一级分行为单笔3000万元(含)以下;
  3.对超过权限需由上级行审批认定的不良贷款,本级行行长要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行资产风险监管部门审查、审批。超过一级分行审批权限的,报总行审批。
  第十七条 呆账和损失贷款的认定程序。
  (一)认定申请。经营行呆账和损失贷款的认定申请,由客户部向同级行从事资产风险监管工作的部门提出。提出申请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申请人职责及申请的附报资料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并提供符合呆账或损失贷款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认定审查。对审查人的要求和审查内容,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执行。
  (三)认定审批。呆账和损失贷款的认定审批,按授权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二级分行每户不得超过50万元(含),没有贷款发放审批权的二级分行没有呆账和损失贷款认定审批权;
  2.一级分行为每户1000万元(含)以下;
  3.超过一级分行认定权限的报总行认定。
  第十八条 审批结束后,认定审批行向申请行下发《不良贷款认定审批通知书》(见附件),并退回附报材料,申请行据此对不良贷款形态进行调整,并妥善保管资料备查。

第五章 不良贷款认定的管理与检查

  第十九条 不良贷款认定后,认定申报行要在3个月内将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的处理结果报审批行备案。认定审批行要对不良贷款认定过程中发现的责任人及处理结果,每年通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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