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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的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发放的各项人民币和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不良贷款认定对象是新增不良贷款和不良贷款升级。需认定的新增不良贷款是指从正常类调入逾期、呆滞、呆账类的贷款或从正常、关注类调入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不良贷款升级是指逾期贷款转为呆滞贷款或呆账贷款,呆滞贷款转为呆账贷款;次级贷款转为可疑、损失贷款,可疑贷款转为损失贷款。
  第五条 不良贷款认定要坚持逐笔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一逾两呆”贷款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按《贷款通则》规定的标准分类时,可分别采取两种认定方式:
  (一)对期限因素造成的逾期贷款和呆滞贷款,科目反映与认定申请同期进行;
  (二)对呆账贷款和非期限因素造成(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呆滞贷款,要先申请认定,待审批后再反映。
  第七条 逾期贷款的认定标准:
  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和呆账)。
  第八条 呆滞贷款的认定标准:
  (一)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6个月仍未归还的贷款;
  (二)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6个月,但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借款人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第九条 呆账贷款的认定标准: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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