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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14日 农银发[200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目前,在继续按照“一逾两呆”的标准划分不良贷款的前提下,为准确把握贷款质量,总行近期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客观需要的管理方式。目前,各行要根据人民银行银发〔2000〕241号《关于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0年1月至6月贷款质量真实性进行检查的通知》精神,对“借新还旧”贷款,按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综合还贷能力综合分析,正确判断贷款质量。
  二、由于目前未对各行信贷资产风险状况进行评价,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暂缓执行,待《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评价办法》下发后实施。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呆滞、次级和可疑类贷款认定审批权限相应暂调为:
  (一)县级支行:贷款余额10亿元(含)以上的,审批权限为单笔200万元(含)以下;贷款余额10亿元以下的,审批权限为单笔100万元(含)以下。
  (二)二级分行:贷款余额100亿元(含)以上的,审批权限为单笔500万元(含)以下;贷款余额100亿元以下的,审批权限为单笔300万元(含)以下。
  (三)省级分行:审批权限为单笔3000万元(含)以下,超过3000万元的由总行审批。
  三、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质量,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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