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拍卖的抵债资产经有权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可采取其他方式处置。
第二十三条 抵债资产不得自用。确需自用的要专项申报,并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必须有固定资产购建指标,并按我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及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由经营行信贷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从事资产风险监管工作的有权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权限:单次处置抵债资产接收价格在5000万元以下且预计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一级分行审批。单次处置抵债资产接收价格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预计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报总行审批。
一级分行根据工作需要可向二级分行转授权。
第二十六条 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提供的上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处置抵债资产的报告;
(二)处置抵债资产审批表(见附件2);
(三)接收抵债资产的协议或法院的有关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四)有权行批准接收抵债资产的文书及抵债资产入账凭证;
(五)拟处置抵债资产清单、登记簿或卡片;
(六)抵债资产处置意向书;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抵债资产的处置不需上报审批,经营行可直接处理:
(一)抵债资产为金额较小、不易管理、耗损率较高的流动资产;
(二)抵债资产的处置价格等于或高于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与管理、处置费用之和。
第二十八条 处置抵债资产不需上报审批的,经营行要及时将处置结果报上级行备案。原接收价格在3000万元以下抵债资产的处置要在处置后7个工作日内报一级分行备案;原接收价格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抵债资产的处置要在处置后15个工作日内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冲销相关垫付款后,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差额经财政专员办审核后,列营业外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