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法院判决接收抵债资产可不上报审批,但应报上级行备案。3000万元以下抵债资产的接收应在接收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一级分行备案;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抵债资产的接收应在接收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备案。
第十四条 抵债资产接收后要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抵债资产过户费用及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垫付,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冲回。
第三章 抵债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行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接收的抵债资产进行管理,并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经营行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应当分类建立卡片或登记簿,详细记录抵债资产的名称、数量、类别、性能、保管方式、入账价格、取得时间、处置情况、管理人等。定期向上级行资产风险监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抵债资产由我行自行管理。确需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订立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管理人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证抵债资产完好无损,对需保养、维修的要及时保养、维修,对管理期间抵债资产价值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出借、赠送抵债资产。
第十九条 抵债资产要定期盘点。盘点情况要有记录,并与卡片、登记簿、报表核对,做到实物、卡片、登记簿、报表完全一致。
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各行接收的抵债资产应当在接收后一年内处置完毕。
第二十一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集体研究决策,依法合规处置。
第二十二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应通过中介机构公开拍卖。拍卖底价要经有权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