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
(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 以下资产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二)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
(三)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
第七条 抵债资产以法院裁判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作为接收价格,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同时等额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法院裁判价格和双方协议价格均应以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评估为基础,扣除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将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
第九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要继续追索,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核销。
第十条 协议接收抵债资产由经营行客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从事资产风险监管工作的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权限:接收单个借款人抵债资产总价格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一级分行审批;接收单个借款人抵债资产总价格在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报总行审批。
一级分行根据工作需要可向二级分行转授权。
经营行无接收抵债资产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经营行应当提供的上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接收抵债资产的报告;
(二)接收抵债资产审批表(见附件1);
(三)借款合同、借据和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
(四)借款人、担保人上年度和上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或已破产(关闭)的证明;
(五)拟抵债资产市值情况及变现能力预测;
(六)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七)接收抵债资产意向书;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