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7日 农银发[20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 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接收
第四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 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
(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