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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指导原则》的通知

  第七条 要通过多种途径清收不良贷款,以货币资金方式(现金、转账和可兑现的有价证券,下同)收回不良贷款本息;依法对抵债资产租赁承包、转让变现,实现货币回笼。
  第八条 对不良贷款客户因市场、经营环境改善,生产技术改进和提高,原不良贷款可以盘活时,建议原贷款人(支行、办事处、下同)按程序和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以盘活不良贷款。
  第九条 采取多种方式,依法取得债务清偿主动权,维护金融债权,保全贷款。对被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要依法重新落实承贷主体;对原无效贷款合同,要重新办理合法有效的贷款手续;对将要损失的贷款依法以有效资产实施以资抵债,有效维护银行合法权益;对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要及时采取措施,重新恢复诉讼时效;对已经胜诉但未执行的借贷案件,要争取尽快执行,落实债权;对已经核销的呆账贷款,要继续组织清收。
  第十条 对确认贷款本息已经损失并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建议原贷款人申报呆、坏账核销。

第四章 集中清收管理的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工作,关系全行生存和发展,是一项全局性工作,各级行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落实有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取得较好成效。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特别是从事市场开发、信贷、财务会计、资产风险监管、法规、稽核等工作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与不良资产集中清收管理部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不良贷款清收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鉴于管理不良贷款的艰巨性和重要性,管辖行要在费用开支、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不良资产集中清收管理部创造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要搞好不良贷款的清理认定,摸清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严格清理提交、审查认定、审批移交运作程序。划转前,县级行(办事处)要对现有的不良贷款进行统一清理,由原贷款人按照贷款分类标准,提交分类材料上报审查批准;县级支行(办事处)要对原贷款人提交的分类材料,按照集中清收管理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认定,对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的主观责任,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集中清收管理的贷款,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研究、行长批准,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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