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指导原则》的通知
(2000年8月14日 农银发[200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加强不良贷款的清收与管理,进一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指导原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指导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与效益,防范化解信贷风险,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是指经营行集中人员、集中精力、集中处置与管理不良贷款。
第三条 集中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和待处理抵债资产及相对应的应收未收利息。
第四条 集中清收管理的适用范围是不良贷款占比较高或数额较大的县级行和大中城市的城区机构。
第二章 集中清收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集中清收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机构专设、人员专责、专项考核的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是指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要在行长统一领导下进行。
机构专设:是指不良贷款占比高、数额大的县级行、大中城市的城区机构可成立不良资产集中清收管理部,专门负责清收、盘活和保全不良贷款。
人员专责:是指配备懂法律、有经验、政策业务水平高的专门人员,专职从事不良贷款的清收与管理工作。
专项考核:是指每年年初应根据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和保全的难易程度,分别确定清收、盘活和保全三项目标,实行百分考核。
第三章 集中清收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贷款损失最小化原则,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依法追索债务,处置不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