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验收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其他法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验收。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方案审批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要求的基本功能、业务流转模式与上下级法院数据交换、基本数据结构和标准代码表等技术标准和广域网联接专线方式、系统运行报告、系统安全措施、系统应用等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之间广域网互联采用2M数据、语音、图像“三网合一”专线,各高级人民法院至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广域网互联采用何种方式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各中级人民法院至基层人民法院之间广域网互联采用何种方式由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指导。
经济条件较好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选择广域网联接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法院工作中需要的专线通信和视频传输的要求。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网站建设管理。高级人民法院建设网站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建设网站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已建网站按照上述规定补报。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为“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服务是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的根本职能,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是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加快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充分利用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现代通信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加快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