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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29号——对进口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部分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2年第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自2002年5月20日起,对进口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部分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2002年4月19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及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和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式提交了《关于对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同时提供了钢铁产品进口情况以及国内产业经济情况的资料。申请人对进口钢铁产品对国内钢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进行了分析和说明,称钢铁产品进口数量急剧增加,钢材价格下跌、企业利润下降、国内产品出口量减少,部分企业陷入了困境,失业人数增加。申请人认定,进口钢铁产品数量的急剧增加已经给国内钢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如迟延采取措施,其严重损害将难以补救。申请人据此要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尽快对部分钢铁进口产品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上述申请及申请递交的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申请程序符合《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的规定,提交的材料符合《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现公告如下:
  一、调查开始日期
  自2002年5月20日起对部分钢铁进口产品开始保障措施调查,以确定是否需要对部分钢铁进口产品采取保障措施。
  二、被调查产品
  本次保障措施调查涉及的产品为进口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电钢、不锈钢板、其他普钢带、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焊管和钢坯(以下简称“部分钢铁进口产品”)。被调查部分钢铁进口产品的详细说明以及其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见本公告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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