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2年第2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自2002年5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2年4月1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式收到以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的中国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产业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进行反倾销调查。
申请人根据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进口产品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比较的基础上主张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同时申请人根据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的数量、价格及所占的市场份额等证据认定损害;并说明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审查后认为: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代表国内产业的资格,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4、
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
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6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2002年5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进口产品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产品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对上述三国的进口产品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对我国相关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