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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植物
 新品种保护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计价格[2002]634号)


农业部:
  你部《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农财函[2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部在受理、审查和授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时,向申请人分别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90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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