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包括检测仪器及量具计量检定、校正状况(主要检测仪器、天平等);技术档案(试验计划、试验数据处理原始记录、总结报告、仪器购置、验收、使用、维修记录等);人员培训、考核、业绩等档案。试验管理、试验资料归档、农药样品管理、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申请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在申请资格认证时应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实验室设施和办公条件情况。
(二)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及使用情况。
(三)完成相关工作的历史资料总结。
(四)技术人员情况。
(五)管理制度及其他参考资料。
第六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认证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请专家组会议评审。
第七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组织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每届任期3年。
专家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和对申请单位的现场评审。
技术评审的具体考核内容和指标(见附件2)。
第八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申请单位报农业部批准后,发放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继续承担残留试验的,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续展申请。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审查通过的续展申请,报农业部批准后,换发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对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的试验人员,组织必要的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对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要求和《农药残留试验准则》及有关规定完成农药残留试验。
第十三条 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要及时完成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客观、真实。试验报告应有主持人员(中级以上职称)签字并加盖试验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