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农发[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
为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五条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组织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工作,并对认证合格的单位发放资格证书。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具体工作。
第三条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证的范围和数量,根据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工作任务确定。
第四条 申请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科研、教学等从事农药残留试验工作的单位。
(二)残留实验室与其他常规实验室分开;无污染源(粉尘、烟雾、震动、噪声、辐射等),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毒、防火、防爆等)。
(三)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占85%以上,其中中级以上技术人员超过60%);能熟练掌握“农药残留试验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有独立完成农药残留试验工作的经验;有一定的外语基础,了解国内外有关信息、动态;有严格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试验不受人为因素影响,确保试验结果科学、真实。
(四)具有残留检测仪器设备,包括检测仪器(气谱-ECD、FPD、NPD;液谱-UV、FD、PAD;气质联用等)配置及运转情况;配套设备(提取、净化、浓缩、样本加工、储存条件及数据处理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