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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的通知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鼓励图书馆专业人员同时掌握图书馆学和一门以上其他学科的知识,重视培养高层次的学科专家。鼓励专业人员通过脱产或在职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和学术水平。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结合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工作人员的在职进修或培训。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和院系(所)资料室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对于在图书馆从事特种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七章 经费、馆舍、设备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经费和物质条件。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注重办馆效益,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
  高等学校图书馆可依法接受捐赠和资助。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经费包括运行费和专项经费。运行费主要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设备设施维护费、办公费等。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相适应,并根据学校的发展逐年增加。生均年购文献量应不低于教育部的评估指标。
  高等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由图书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馆舍建筑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规模,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满足图书馆业务功能的要求,具有调整的灵活性。
  应做好图书馆的馆舍、设备维修工作,注意内外环境的美化绿化,落实防火、防水等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改善灯光、通风、防寒防暑等条件,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有计划地为图书馆配备办公和服务所需的各种家具、用品和设备,尤其要重视自动化网络化等现代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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