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
图书馆规程(修订)》的通知
(2002年2月21日 教高[2002]3号)
为适应高等学校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高等学校教学科研服务,我部对原国家教委1987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包括馆藏实体资源和网络虚拟资源在内的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二)做好流通阅览、资源传送和参考咨询工作,积极开发文献信息资源,开展文献信息服务。
(三)开展信息素质教育,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和获取、利用文献信息的能力。
(四)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文献信息工作,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积极参与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实行资源共建、共知、共享,促进事业的整体化发展。开展各种协作、合作和学术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实行校(院)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分管图书馆工作。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由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