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办理退税的有关单证是否真实、齐全。
(6)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是否符合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和条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和购销管理。
3.检查年度
2000年至2001年。
(二)增值税及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1.检查对象
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2.检查内容
(1)享受优惠政策福利企业是否为乡镇、街道和民政部门投资举办;
(2)“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的计算比例是否正确,有无非“四残”人员作为残疾人员计算比例;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达到废渣的掺加比例(30%);
3.检查年度:1999年至2001年。
(三)消费税
1.检查对象
所有卷烟企业、白酒及啤酒类企业。
2.检查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见财税字[2001]84号、91号文件)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
(1)计算卷烟类产品消费税时,卷烟计税价格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的计税价格执行,当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计税价格时,是否按实际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是否按文件规定的公式确定计税价格。
(3)烟、酒类产品的消费税政策调整后,企业是否按新政策的规定如实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
(4)烟、酒类产品消费税欠税情况,其中在政策调整前的欠税和调整后的欠税情况;产生欠税的原因;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了缓缴消费税的手续。
(5)取消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可以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及酒精已纳的消费税的政策后,企业执行该项政策是否到位。
(6)确定啤酒的适用税率时,其销售价格是否包括包装物押金。
3.检查年度
卷烟企业为2001年6月以来;酒类企业为2001年5月以来。
(四)涉外税收
1.检查对象
外商投资经营的大型零售企业、百货商场,包括自行经营、出租经营的。
2.检查内容
(1)经营零售企业是否如实申报收入,收银记载收入是否正确,进项税额的申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票货是否一致。
(2)零售企业其他收入是否全部如实申报,包括为其他商家促销或提供其他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各类会员费用收入、各种折扣、折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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