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四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进出口税收
1.检查对象
(1)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
(2)列名钢铁企业,使用“以产顶进”钢材的出口加工企业;
(3)“以产顶进”棉花的“出口商”,加工出口企业;
(4)向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区内资企业免税供油的炼油企业;
(5)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国内企业;
(6)采购国产设备且准予退还设备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
2.检查内容
(1)卷烟出口企业是否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手续;是否存在免税购进卷烟出口后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情况;出口企业提供用于卷烟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等是否真实有效,与其相关的电子信息对审是否一致;有无超计划免税出口或无计划免税出口情况,是否存在在非指定口岸出口卷烟并办理免税的情况。
(2)列名钢铁企业是否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的《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无超计划销售“以产顶进”的情况;出口企业与列名钢铁企业购销业务是否正常,有无货款资金往来,实际购进钢材数量、金额、税额与退税税务机关开具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是否按时核销;是否存在购进“以产顶进”钢材未出口或在国内销售的情况;对未出口或在国内销售的钢材是否及时足额补税并予以处理。
(3)炼油厂向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区内资企业免税供应油品,有无超计划免税情况;对已免税情况是否进行了核销;超出免税数量的是否已经补足税款。
(4)对出口商运入海关监管仓的“以产顶进”国产棉,其退税申报单证是否齐全、真实;加工出口企业使用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加工生产并出口的货物,是否按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