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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02年上半年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2002年下半年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附件1: 2002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002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六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对集贸市场的专项检查
1.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1)检查的范围:各类集贸市场中所有经营业户。
(2)检查重点:
①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②以批发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③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
2.检查内容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
(2)建账业户发生设置虚假账户,账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等方面的问题;
(3)业户达到建账标准,不按规定建账的;
(4)发票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发票管理行为;
(5)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业户;
(6)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
3.检查要求
此项检查采取自查补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1)普遍开展业户自查,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市场主管税务机关要告知所有业户,自查补报的具体要求和政策界限及法律责任。要耐心细致,说服引导,打消业户顾虑,使业户自觉、认真、全面、如实检查纳税存在的各种问题,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应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经过自查补报,真正触及业户不正确的纳税心理,有利于增强业户的纳税意识。对自查出的纳税问题,凡是能够按规定缴清税款的,可以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给予改过的机会。
(2)投入力量,重点检查,防止走过场。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前,要进行一定比例的典型调查,认真研究典型调查采集的信息,摸清重点检查对象的经营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检查对象。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加大检查力度,排除一切干扰,集中精力,查深、查细、查透。对检查出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从重处罚,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税务人员如有枉法徇私,庇护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自查户数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