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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公约(试行)

  (二)在同一时点上就同一事项提供相反或矛盾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三)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
  (四)欺骗或强制客户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五)违规代理客户从事证券买卖;
  (六)在证券咨询活动中,向客户承诺投资收益及与客户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第十一条 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对违约会员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义务接受和配合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的调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批评;
  (二)会员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对违约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复议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协会将予以适当的奖励或表彰:
  (一) 有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之严格遵守者;
  (二) 进行证券市场业务或管理创新,贡献突出者;
  (三) 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者;
  (四)对证券市场发展提出重大意见、建议并被主管机关或协会采纳者;
  (五)举报证券市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六)维护证券市场正常运作,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妥善处理意外事故者;
  (七)其他成绩突出者。
  第十七条 会员受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分或奖励的,其结果记入诚信纪录档案。
  第十八条 本公约适用于证券公司会员、基金管理公司会员、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员。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制定、修改,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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