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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公约(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公约(试行)
 (2002年7月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升行业形象,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意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全体会员经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证券交易与清算规则。
  第三条 会员应当做到: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公平竞争,共同发展,自觉维护本行业形象;
  (六)加强证券市场研究,推动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
  (七)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禁止会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
  (三)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四)恶意竞争,贬损同行;
  (五)破坏行业信誉,损害共同利益;
  (六)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七)以争夺客户或项目为直接目的而聘用其他公司的员工;
  (八)在业务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五条 会员开展承销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承销佣金方面作不适当的价格竞争;
  (二)为发行人提供融资;
  (三)与发行人或其相关人员有不正当的口头及书面利益协定;
  (四)以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或故意隐瞒应当公布的信息;
  (五)以不法手段促销有价证券;
  (六)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行审核人员,干扰审核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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