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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21号)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3月14日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基传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行为,避免卫星网络之间、地球站与共用频段的其他无线电台之间的相互干扰,促进卫星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卫星通信网,是指利用卫星空间电台进行通信的若干个地球站组成的通信网;地球站是指设置在地球表面或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的,与空间电台通信或通过空间电台与同类电台进行通信的电台。
  第三条 国家对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实行审批制度。
  建立卫星通信网,必须取得信息产业部批准。设置、使用地球站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四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通信网建设的统筹规划,按照国家建设管理程序进行。

第二章 建立卫星通信网

  第五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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