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期送达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潜在投标人印章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三)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要求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四)内容虚假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的,应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并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注明。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勘察现场。
第三章 投标和开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后,即可参加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作弊,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说明;
(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大纲;
(三)拟配置的现场检测仪器和技术装备情况;
(四)拟派出到本项目的施工监理负责人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有关资质;
(五)有关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资质说明;
(六)投标人近三年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主要业绩;
(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费及其依据;
(八)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