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被批准的水运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时间和方式;
(三)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特殊技术要求;
(四)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通信联系方式;
(二)招标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工期、投资情况及工程的种类、结构、规模、数量等;
(三)报送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四)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六)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未按本条前款的规定通知投标人,给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资格审查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申请书及下列有关文件:
(一)投标人的营业执照;
(二)交通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
(三)投标人的组织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四)投标人近年施工监理主要业绩;
(五)其他与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质有关的文件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