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公布资格审查要求;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并进行答疑;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八)开标并审查投标文件;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招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主要条款;
(三)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须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地点、工程投资、现场条件、工期、主要工程种类、规模、数量;
(二)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及业务内容;
(三)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方式和起止时间;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五)公布评标结果的时间;
(六)投标保证金的数量及交付、返还的时间和方式;
(七)投标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与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权利、义务;
(二)施工监理的时间及范围;
(三)施工监理的检测项目及监理手段;
(四)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
(五)招标人为施工监理单位可提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六)必要的水运工程施工图纸及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
(七)招标人为监理单位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等条件;
(八)对施工监理费报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