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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2年第3号)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4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大修和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下列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进行招标:
  (一) 水运工程的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
  第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进行干预。
  第六条 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国家投资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小型及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的委托,负责小型、限额以下的长江干线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在水运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拟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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