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已于2002年5月14日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5号令公布,并于7月1日开始实施。为做好
《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
《规定》,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规定》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配套规章,对于规范和发展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境外就业体制,扩大就业市场,配合实施“走出去”战略,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
《规定》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
《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
《规定》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二、切实将
《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规定》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申办程序和管理、境外就业中介的经营范围和职责义务、境外就业劳动合同和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的确认和备案、境外就业广告审批、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年审、境外就业中介备用金制度等作了原则规定。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
《规定》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境外就业工作行政管理机构,选配具有相应法律、外语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工作人员,做好现有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重新申请许可证和登记注册工作,并做好审批从事境外就业活动申请的准备工作。为切实履行好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职能,目前行政管理机构中同时承担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要将其中介服务职能划分出去。请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于2002年8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
《规定》的方案和工作计划报我部国际合作司。
三、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
《规定》与清理整顿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秩序结合起来。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和
《规定》的要求,与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对境外就业中介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严肃查处非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对经过批准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规范境外就业中介行为,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确保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的良好秩序,切实维护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