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第10.2条所述的检查和第10.3条所提及的措施应纳入船舶的日常操作性维护。
11 文件
11.1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对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进行控制。
11.2 公司应当保证:
.1 在所有相关场所均能够获得有效的文件;
.2 文件的更改应由经授权的人审查批准;
.3 被废止的文件应及时清除。
11.3 用于阐述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可称为“安全管理手册”。公司应以最有效的方式保存文件。每艘船舶均应配备与之有关的全部文件。
12 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12.1 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核,以核查安全与防污染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除非由于公司的规模和性质不可能做到,实施内部审核的人员应当不从属于被审核的部门。
12.2 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必要时还应当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复查。
12.3 内部审核及管理复查的结果应当告知所有负有责任的人员,以提请他们注意。
12.4 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发现的缺陷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12.5 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管理复查及可能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当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部分 审核发证
13 发证和定期审核
13.1 船舶应当由已取得与该船相关的“符合证明”或符合14.1条要求的“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13.2 对于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主管机关将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符合证明”。该证明作为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据。
13.3 “符合证明”只对适用的船舶种类有效。船舶种类以初次审核确定的为准。“符合证明”新增船种,必须通过审核并证实公司的管理能力满足本规则关于该船种的要求。
13.4 “符合证明”的有效性服从于由主管机关在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的年度审核。
13.5 如果公司没有申请13.4条所要求的年度审核,或者有客观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符合证明”。
13.5.1 如果收回“符合证明”,所有相关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也应收回。
13.6 船上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副本,以便船长在接受主管机关查验时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