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6.1 公司应当确保船长:
  .1 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
  .2 安全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
  .3 得到必要的支持,以便可靠地履行其职责。
  6.2 公司应当保证按照有关规定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并健康的船员。
  6.3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便保证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聘和转岗人员熟悉其职责,凡需在开航前发出的重要指令均应当标明并以书面形式下达。
  6.4 公司应当保证安全管理体系内的所有人员充分地理解有关规定、标准和相关指南。
  6.5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标识为支持安全管理体系可能需要的任何培训,并保证向所有相关人员提供这种培训。
  6.6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确保船员能够及时获得有关安全管理体系的信息。
  6.7 公司应当保证船员在履行其涉及安全管理体系的职责时能够有效地交流。
  7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
  对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公司应当建立如何制订有关方案和须知(包括需要的检查清单)的程序。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应明确规定由适任人员承担。
  8 应急准备
  8.1 公司应当建立程序,以标识、描述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并明确对这些紧急情况如何做出反应。
  8.2 公司应当制定应急行动的训练和演习计划。
  8.3 安全管理体系应提供措施,确保公司能在任何时候对其船舶所面临的危险、紧急情况和事故做出反应。
  9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
  9.1 公司应当建立程序,确保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及时报告公司,并保证进行调查和分析,以便改进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9.2 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纠正措施的程序。
  10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10.1 公司应当制定程序,保证船舶及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公司可能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进行维护。
  10.2 为满足这些要求,公司应当保证:
  .1 按照适当的间隔期进行检查;
  .2 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可能的原因得到报告;
  .3 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4 保存这些活动的记录。
  10.3 公司应当制定有关程序,以便标识那些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并提供具体措施,以提高这些设备和系统的可靠性。这些措施应当包括对备用装置及设备或非连续使用的技术系统的定期测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