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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4 事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程序;
  .5 对紧急情况的准备和反应程序;
  .6 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程序。
  2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1 公司应制定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其内容应能说明如何实现第1.2条所述目标。
  2.2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船岸各级机构均能始终贯彻执行此方针。
  3 公司的责任和权力
  3.1 如果负责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则船舶所有人与该实体必须签订符合以下规定的船舶管理协议,并将双方的详细情况报告主管机关:
  .1 当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2 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担本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3 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司对处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3.2 对管理、执行以及审核监控安全和防污染工作的所有人员,公司应当用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责任、权力及相互关系。
  3.3 为使指定人员能够履行职责,公司有责任确保对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4 指定人员
  4.1 公司应当任命指定人员,以直接同最高管理层联系,提供公司与船舶的联系渠道。
  4.2 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应包括:
  .1 对公司船岸的安全和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
  .2 确保公司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5 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5.1 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船长的下列责任:
  .1 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 激励船员遵守该方针;
  .3 以简明方式发布相应的指令;
  .4 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
  .5 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公司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
  5.2 公司应当保证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个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确定船长的绝对权力和责任,以便船长能够就安全和防污染事务做出决定,并在必要时要求公司给予协助。
   6  资源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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