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1.1.1 “本规则”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 “公司”系指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如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1.1.3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
1.1.4 “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执行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1.1.5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公司,表明该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明文件。
1.1.6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1.1.7 “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得并被证实的有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1.1.8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1.1.9 “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1.1.10 “周年日”系指对应于有关证明文件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1.2 目标
1.2.1 本规则的目标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水域环境造成危害以及造成财产损失。
1. 2.2 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
.1 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
.2 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3 不断提高船、岸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以及安全与环境保护应急反应能力。
1.2.3 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应保证:
.1 符合强制性规定和标准;
.2 充分考虑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舶检验机构和行业组织所建议的规则、指南和标准。
1.3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
1.4 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
公司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包括以下功能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
.1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 保证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操作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工作程序和须知;
.3 船、岸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间的联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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